罚过与赏功
作者 清风慕竹
发表于 2025年1月

汉武帝末年,由于连年对匈奴用兵,横征暴敛,加之酷吏横行,关东地区民不聊生,不少人铤而走险,啸聚山林。洪迈的描述是“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他们攻打城邑,抢夺兵器,甚至杀戮地方官员。

对于这种情况,汉武帝先是派出多位中央官员到地方去镇压,结果成效寥寥;后来又调集军队去围剿,前后斩杀一万多人,然而军队一撤,“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形成了“盗贼滋起,剿不胜剿”的尴尬局面。

汉武帝很生气,为压实地方官员的责任,他下旨颁布了《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意思是,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主管官吏将受到严惩,二千石及以下的官吏一律处死。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以惩罚为重点的法律,本意是以严刑峻法驱使地方官吏努力工作,只要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问题,那主管的官员就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按道理,在这种高压之下,各级官吏应该是拼命剿捕盗贼才对,但结果却出人意料,“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

本文刊登于《思维与智慧·上半月》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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