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移民落空,分割投资款可行吗?
作者 宏祥
发表于 2025年4月

婚内投资的归属权,需考虑投资的属性与双方的约定。

夫妻二人办理投资移民期间,婚姻发生变故。离婚判决生效后,女方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投资移民款及向咨询公司预缴的服务费。

那么,这笔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请求分割这笔款项的主张可行吗?

婚姻生变,移民计划落空

李菲与鲁勇历经十多年的婚姻,两人共同养育了一双儿女。考虑到儿女的求学,李菲提议全家移民,鲁勇表示支持。

2017年6月,鲁勇作为甲方与北京某咨询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及其境外合作方帮助办理美国EB-5(投资移民类别)申请,并接受咨询公司及其境外合作方的相关服务。《协议书》载明:甲方授权乙方及乙方的境外合作方为甲方唯一移民申请代理人,全权负责甲方移民申请过程中与美国移民局的文件交接与联系;此授权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更改,若甲方单方面违反本条款,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付款项并追缴全额服务费。甲方自由选择与投资移民申请相关的美国境内投资项目,并自愿承担其未来的潜在市场风险。

协议签订当天,鲁勇支付给咨询公司部分服务费。双方言明,如果鲁勇单方面终止协议或者中途退出申请等,服务费不予退还。

2017年7月,鲁勇签收了咨询公司送达的《认购协议》,他确认已收到并审阅了某备忘录。该备忘录描述了美国某州某公司发行的份额,每份价格50万美元,这是移民必须具有的最低投资额。根据本协议及备忘录所载条款及条件,签字人再次认购份额。《认购协议》还载明,投资款返还期限为金额到账后的5年届满之日,如果该认购被公司接受,签字人应通过电汇等方式支付投资款,另支付55000美元的管理费等。

同月,鲁勇签订《经营协议》,李菲签订《配偶同意书》,承认已阅读美国某州某公司的《合议协议》等文件。李菲还在一份调查问卷上签了字,表示理解所有条款及认购文件,赞同并同意受文件条款的约束。

之后,鲁勇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投资款、管理费及监管费556690.05美元。

然而,就在等待投资移民获得许可的3年内,李菲察觉到夫妻感情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多次争吵时,鲁勇殴打了李菲。2021年下半年,鲁勇起诉到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过离婚冷静期,鲁勇仍坚持其主张,李菲同意离婚,自己也不再有移民的需求,要求分割已支付的投资款。

2023年1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情况,李菲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鲁勇分得共同财产的40%。

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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