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元前346年,雅典使团在与马其顿订立和约后,立刻遭到了来自政治对手的叛国罪指控,指控由提马库斯(Timarchus)代表城邦发起,实际主要体现主战派领袖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的意图,而主和派领袖、使团成员之一的埃斯基涅斯(Aeschines)则是被指控的对象。埃斯基涅斯不是天生的主和派。就在两年前,当马其顿将攻下的奥林斯托斯一举夷为平地,将居民全部贩卖为奴时,每个雅典人都是主战派。
决定性的转变正发生在埃斯基涅斯这次出使马其顿并面见国王腓力二世之后,后者表现出来的深厚的希腊文化造诣,让他一改以往称呼腓力为“蛮族”的成见。埃斯基涅斯设想,通过把战争转嫁给波斯,希腊与马其顿之间的和平就可以实现。但德摩斯梯尼认为确保雅典的独立自由比维持帝国统治下的和平更为重要,他通过淡化波斯的蛮族色彩,呼吁各邦与波斯联手,共同对付“马其顿人”。从整体上看,两者都是一个战争方案,所谓主战、主和之争,只是就与马其顿的关系而言的。德摩斯梯尼把自己刻意打扮成主战派领袖。
面对马其顿的南侵,德摩斯梯尼构想中的“反马其顿同盟”之成立遥遥无期,埃斯基涅斯他们签的和约却至少为雅典赢得了难得的和平。条约确认双方“按议和时的实际控制线确定各自的边界”,这尤其意味着“雅典放弃对安菲波利斯的权利,以及腓力承认雅典对刻索尼苏斯拥有主权”。雅典放弃安菲波利斯只是对现状的承认而已,但却换来了腓力对刻索尼苏斯的安全承诺——对雅典而言,生死攸关的赫勒斯滂海峡的谷物通道暂时保住了。
然而,德摩斯梯尼在《诉埃斯基涅斯》的演说中却绕开了条约本身:一、埃斯基涅斯故意拖延使团行程,让腓力抢占先机。二、埃斯基涅斯在汇报出使情况时对公民大会说了谎。三、埃斯基涅斯暗中配合腓力推进其战略构想,是他接受了对手的贿赂。德摩斯梯尼僭用上帝的视角,以全知者的俯瞰姿态对埃斯基涅斯的行为进行纯粹主观的描述,同时还为自己免去举证的负担。
埃斯基涅斯深知正面交锋的凶险,所以他必须另辟战场。他在古籍中找到了这样一则记载,说的是梭伦立法禁止卖淫者参政。如果这条法律能够被陪审团接受,那么提马库斯就无权发起这场诉讼,因为他正是这样一个生活放荡的人。现在埃斯基涅斯就要向陪审团证明:一、这条法律存在。二、它适用于当下的案子。今天,一条法律能否作为适用法律,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典依据(来自哪部法律典籍),它就在那里,等待被援引。古希腊没有这样的法典,适用的法条本身就需要去证成。埃斯基涅斯通过对梭伦出台该法的历史背景的创造性解读,证明该法对后世的政治生态治理具有“先见之明”,以此暗示它完全可以适用于提马库斯一案:一个在私生活中不能节制自己的人,在公共生活中也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置于希腊的法律术语中,埃斯基涅斯其实是在证明,梭伦的这项法律属于nomos(法规),即对每个人都同样有效的无时限的一般规范,而不是psephisma(法令),后者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非重复性的事件的个别规范,特定的使命一旦完成,其有效性即告终结。在本案中,陪审法庭需要裁定的不只是梭伦的古法(thesmos)是否适用于当下的案例,还需要裁定是否存在这条法律。如此一来,陪审团就被赋予了“造法”的功能——只要被陪审员接受,并据此判决,这条从未出现在法典(也没有这样的法典)中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
那么,提马库斯到底出卖过肉体没有?这个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事实性认定,在埃斯基涅斯的应诉演说中却被本质性地忽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