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财产该如何归属
作者 潘家永
发表于 2026年1月

“相爱时情暖如春,分手时当显风度”,然而真正做到从容有节、风度翩然,实非易事。当婚姻的航船行至终点,两人分道扬镳,原本亲密无间的伴侣,却常因嫁妆、股权、房产等财产分配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往日温情瞬间消散,甚至不惜对簿公堂,让最后的分别满是硝烟。那么,在婚姻解体之际,究竟该如何公平合理地判定这些财产的归属,让分手也能多几分体面与温情呢?

已领证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彩礼还要返还吗?

陈某与晓蓉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并给付晓蓉家彩礼128000元。婚后,双方育有一儿一女。2024年12月,因夫妻感情破裂,晓蓉起诉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离婚后,陈某起诉晓蓉,要求其退还彩礼6万元,但法院未予支持。

无论是否领取结婚证,只要未同居生活的,分手时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如果已领证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则彩礼一般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可见,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彩礼数额适当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则应酌情返还。

本案中,陈某与晓蓉的婚姻关系存续近8年时间,还育有两个孩子,且陈某给付的彩礼数额也不是过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请并无不当。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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