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治监管的重要一步
作者 熊锦秋
发表于 2026年1月

《条例》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施行,其执行力与威慑力非部门规章可比。这不仅便于市场主体遵循,也极大提升了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效力层级

当前,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之中,存在体系性不强、效力层级不高等问题。前不久,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系统整合了相关监管要求,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等核心监管领域熔于一炉,形成了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行政法规。《条例》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施行,其执行力与威慑力非部门规章可比。这不仅便于市场主体遵循,也极大提升了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效力层级。

《条例》与新公司法等上位法紧密衔接,细化了上位法相关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一些职权,但并不全面;《条例》第九条则对此进行了详细列举,除了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还涉及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审外审与内部控制的监督及评估等核心环节,审计委员会职责更加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确保了新公司法精神在上市公司监管层面的有效落地。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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