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30余年,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科学把握“十五五”时期我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显著提高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水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着力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法律制度供给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特征在于创新,在于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而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是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需求,经济法在法治经济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通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尽快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变革,进一步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双向促进,通过激励、包容和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正面回应其创新本色和创新价值。
目前,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这些仍是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新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发展方向的根本立足点,创新发展与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一起,成为最大化社会福利的重要途径。这里的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针对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建议》指出,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法治经济建设中,高质量发展既需要新质生产力理论来指导,也需要经济法制度体系来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特别强调的是,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为此,经济法的制度供给需要紧密围绕以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以及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等为内核的新质生产力催生机制而展开,将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以及人才工作机制创新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国家发展规划法、数字经济促进法、人工智能法、数据法等立法步伐,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既有经济法律法规,健全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不断夯实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保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技术创新的市场激励不充分、公共资源投入规模与效率不足、生产要素的过度集中和不当使用、生产要素流通的行政壁垒、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些不确定性等问题,综合运用规划、统计、财税、金融、贸易、投资、价格、就业、竞争、会计、审计等在内的制度组合,为新质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激励与保障。
着力依法行使市场规制权与宏观调控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市场规制权与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经常运用的两种并行权力形态。前者主要体现为: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经济执法权,如公平竞争执法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价格检查监督权等;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在宏观经济领域,政府对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进行总量调节、结构调节以及周期调节的经济决策权,如规划制定和调整权、公共预算编制和执行权、征税权、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