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系统部署,其中一条重要举措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十四五”时期我国已将开放的重心逐步调整到制度型开放上,在“十五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关键路径。
探索制度型开放路径
制度型开放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概念,强调国家在内部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以便更好地适应和参与全球化、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浪潮。制度型开放是相对于要素型开放而言的,要素型开放主要是商品的流入和流出,制度型开放则是规则和制度问题,包括经贸规则、法律制度、行业标准和管理模式等方面,更聚焦产权保护、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业开放等涉及国内经济运行的机制安排,也是“十五五”期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一方面,制度型开放主要是“境内开放”,是国内规则体系的“开放”与“重塑”;另一方面,制度型开放还强调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强调规则的统一和兼容性。此外,制度型开放更加重视规则的制定,需要在双边、多边之间来构建新的规则体系,更多是“规则导向”的治理体系,不仅对接国际规则,也强调要将我国国内规则升级成为国际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对外开放开始向多层次、宽领域的方向展开,大规模进行关税削减,多举措推进贸易便利化,通过“复关”和“入世”谈判嵌入全球生产分工体系。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严格遵循WTO原则和相关国际规则,全面参与国际分工和全球价值链建设,大幅削减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加快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个领域的协同开放,仍然是以要素资源型开放为主、制度型开放为辅的阶段。2013年,上海设立了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开始强调制度创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核心原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将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合同章程审批也改为备案管理,从而简化流程并提升透明度。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是我国主动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
“十四五”期间,我国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5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形成了一批引领性、开创性制度创新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