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刑事案件关乎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其中,规范刑事案件管辖是关键。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第一道程序,侦查权的合法性通过管辖来确认。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往往通过“沾边即管”甚至人为制造管辖权实现的。因此,切实规范刑事案件管辖,消除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空间,才能实现最前端的正义。
明确侦查地域管辖的边界
所谓侦查管辖,通俗讲就是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由哪个公安机关进行办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的审判管辖,实践中侦查地域管辖参照审判管辖,实行“犯罪地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关于刑事诉讼犯罪地可以从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理论中找到依据。我国刑法属地效力采用的是“遍在说”,即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就有管辖权。对于非隔隙犯而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同时发生,行为地和结果地发生竞合;而对于隔隙犯而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在时空上是分离的,但无论是危害行为还是危害结果都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因此,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都属于犯罪地。
根据犯罪形态理论,可以把犯罪阶段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在预备阶段实施的是预备行为、在实行阶段实施的是实行行为,无论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预备地和实施地。根据数罪理论又可以有连续犯、继续犯(持续犯)的划分,连续犯、继续犯必然产生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因此,犯罪行为连续、继续实施的地点也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实践中又可以把继续地解释为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转移地、藏匿地、销售地、使用地。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犯罪结果发生地仅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
通过分析发现,理论上所有和犯罪有关联的地点都有管辖权,并且管辖权是并列的,没有先后顺序,关联点过多使管辖存在泛化风险。实践中涉企刑事案件尤其是跨省涉企刑事案件容易演变为沾边即管,即通过弱关联点取得管辖权,通常具有明显“经济利益驱动”特征;甚至人为制造关联点取得管辖权,实施“远洋捕捞”。




